百善孝为先,孝敬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子女不愿意赡养老人的情况却常有发生,致使耄耋老人与子女对簿公堂……近日,夏县法院成功办结一起赡养纠纷案,促成了案结事了人和。
【基本案情】
原告王某现年82岁,育有三子一女,长子、三子及女儿在夏县水头镇小晁村居住,次子在夏县裴介镇郭村居住。王某的妻子去世后,便一直跟随次子生活。近几年,因王某年老体弱、生活不能自理,曾于2018年与四儿女在夏县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下就赡养问题签订了调解协议,协议约定了王某的住所、赡养费用的支付以及平日看护等事宜。但协议签订后不久,因长子和三子拒不支付王某的医疗及生活费用,次子便拒绝让王某在家居住。直到现在,王某已在女儿家居住近四年,生活费和医疗费大部分由女儿负担,三个儿子对其不管不问,王某无奈之下,将三个儿子告上了法庭。
【调解过程】
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经调查了解得知,王某的长子和三子在年幼时,曾跟随其祖父母搬迁至水头镇小晁村居住落户,王某和次子仍在本村生活。祖父母年老时,长子和三子对祖父母尽了较多的赡养义务,二老去世后,二人又继承了祖父母的财产。
长子和三子认为自己已替父亲尽孝,就不应再赡养父亲,并且父亲一直跟随老二生活,理应由老二来赡养,而且二人均在厂里上班,也没太多时间和精力照顾老人。次子则认为,父亲有三个儿子一个女儿,四个子女均有赡养老人的义务,况且现阶段夫妻二人也在打工,老人如果长期居住在自己家,两人就没法外出打工挣钱。
承办法官考虑到赡养纠纷属于家庭内部纠纷,在化解双方矛盾的同时要兼顾亲情,才能真正解决王某老有所养的问题。王法官了解到他们的想法后,均对其三人进行了批评教育,并对他们进行了普法宣传。赡养老人是法律规定为人子女应尽的基本义务,子女们不履行赡养义务,不仅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更是违反了法律规定,如果情节恶劣涉嫌遗弃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子女之间应该摒弃个人恩怨,以骨肉亲情和感恩之心通过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让老人安享晚年。承办法官始终把释法说理、民俗亲情贯穿调解始终,三个儿子最终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保证赡养好自己的父亲。
【调解结果】
在多方的共同努力下,双方当事人形成赡养老人的共识:王某居住养老院的费用和生病住院产生的医疗费用由三子共同承担,女儿负责王某平时的日常洗浴、穿戴。矛盾就此得到有效化解,在这起赡养费纠纷中各方当事人得到了满意的答案。(杨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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