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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抚养起纠纷 稷山法院调解化心结
时间:2024/3/26 21:16:40     来源:运城公益网     编辑:小峻

 近日,稷山县人民法院化峪法庭成功调解一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件,并督促当事人当庭履行本院另一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案情简介

2022年,原告李女士与被告陈先生因感情不和离婚,二人所生一儿一女均随被告生活,原告支付两个孩子的抚养费。2023年寒假期间,原告将女儿接到其处暂住,女儿表示想随原告一起生活,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将女儿的抚养权变更给自己。

承办过程

案件受理后
 
承办法官先与被告进行电话沟通,被告历数自己及父母养育孩子付出的辛苦及情感不舍,情绪激动、态度较为强硬,初次沟通未取得明显效果。

冷静几天后
 
承办法官组织双方进行现场调解,并询问孩子真实意愿以及生活状况。在了解原、被告及孩子的想法后,承办法官采取一对一单独谈话方式对原、被告进行劝解,双方态度有所缓和,但仍未达成一致意见。

开庭当天
 
承办法官再次向原、被告及双方家属释明法律规定、分析利害关系,并劝解双方养育孩子不只是为孩子提供物质生活条件,更应关注孩子的身心健康,注重孩子的性格养成。经过承办法官的不懈努力,被告最终同意将女儿的抚养权变更给原告,原告同意当庭一次性支付被告此前离婚案欠付的抚养费。

至此,一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件圆满解决,同时也化解了因欠付抚养费问题可能引起的执行案件。(雷岳军)

法条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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