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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倾心调解 实质化解纠纷
时间:2023/6/12 22:10:29     来源:运城公益网     编辑:小峻

 “我为群众办实事”是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工作的重要内容,是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的重要举措。近日,稷山县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件,经承办法官释法明理,当事人主动撤诉,真正做到了实质性化解双方当事人矛盾纠纷。

基本案情
 
2021年10月份,被告陈A骑电动自行车,沿南京市长江大桥由南向北行驶时,超越前方的原告翟某,致原告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被告陈A负全部责任。该起案件由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陈A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翟某赔偿款并承担诉讼费和鉴定费。
 
在上述案件审理期间,被告陈A与其丈夫被告陈B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中将双方共同财产尽数分割给被告陈B,这就导致原告翟某在南京市某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过程中无财产可供执行。原告翟某认为二被告企图通过离婚转移财产逃避执行,遂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二被告在《离婚协议书》中对共同财产分割的约定。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考虑到南京市某区法院生效判决的执行问题与被告陈A密切相关,如果被告陈A能够主动履行该份生效判决,不仅南京市某区法院的执行问题迎刃而解,本院的案件也可案结事了,无需再进入执行程序,既能节省司法资源,又可以避免当事人的诉累,于是承办法官多次组织原、被告双方进行调解,释明法理,使双方对其主张和行为的法律后果和法律责任有了正确的认识。
 
经过与被告陈A多次耐心沟通,陈A意识到自己的行为确有不当,表示愿意想办法筹款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同时,考虑到被告陈A态度诚恳,且有履行的可能,本院通过电话方式给远在南京的翟某做了大量思想工作,其同意给被告一定的时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最终,被告陈A在协商的时间内向原告翟某支付了钱款,南京法院的执行案件顺利执结,本院受理的该起案件以原告撤诉的方式结案。
 
本案承办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践行能动司法理念,考虑当事人实际情况,优先选择调解方式,耐心释法引导,消除了当事人双方的对立情绪,并最大限度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终实现了原、被告之间的纠纷实质性化解,取得了良好的效果。(雷岳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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