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5月份,山西省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建工公司)将自身承揽的项目工程中外墙保温工程分包给包工头杨某,杨某又联系张某等8人负责施工。在近两个月的施工过程中,杨某只向工人支付了1万元的生活费,当工人催要工资时,发现包工头杨某已经失联。于是,张某等8人向某建工公司提出支付近11万元的拖欠工资,某建工公司则认为已经将工程款支付给包工头杨某,应该由杨某向其支付工资。争执无果后,8名工人找到运城市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请求提供帮助。
调解员了解到张某等8人均是河南省上蔡县人,与包工头杨某也只是在网上联系过,并未见过本人。张某等8人在室外高温环境下辛苦工作近两个月,却未想到最终连工资都拿不到。
调解员立即和某建工公司负责人丁某联系,丁某告诉调解员公司已将工程款全额支付给包工头杨某,张某等人是包工头杨某找的,和他们公司一点关系也没有,他们应该想办法去找杨某结算工资,而不是一直缠着他们公司。同时,丁某也向调解员表示对人民调解没有调解意愿。调解员没有在意丁某的冷淡反应,本着解决纠纷的目的继续进行耐心解释,在调解员的多次邀请下,最终丁某答应见面谈一谈。
在和丁某沟通过程中,调解员找到问题的症结在于丁某对于建设工程施工相关法律知识存在严重错误认知,以至于他认为拖欠张某等人的工资和他们公司毫无关系。调解员首先向丁某解释了相关法律,根据《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一旦调解无法解决问题,张某等人有权向法院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登记的,施工合同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认定无效”。根据以上法律规定,该建工公司将工程承包给不具备资质的施工人员杨某,杨某招用工人施工造成工资拖欠,可以认定为某建工公司和杨某共同侵权,对于拖欠张某等人的工资应承担连带责任。对于已经支付给杨某的工人工资,公司可以依法追偿。在了解了相关法律后,该建工公司负责人终于放下了事不关己的姿态,同意接受调解。
调解员告诉丁某,其所在的某建工公司在本省建筑行业是具有很大影响力的龙头企业,理应在保证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企业良好形象和优化营商环境方面有所作为。另外,张某等人也表示,只要某建工公司能尽快支付拖欠工资,他们自愿放弃因为讨要工资而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在调解员耐心释法明理调解下,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记者 张君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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